(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童世贤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世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65号罪犯童世贤,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5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世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2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5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3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9月27日,本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0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25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童世贤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童世贤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童世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世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