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和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卢秋香与叶东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秋香,叶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卢秋香,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叶东斌,男,汉族,1981年11月17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叶东斌于2015年3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卢秋香借款人民币2万元,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但被执行人叶东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码为粤LE15**的小型汽车(中文品牌:别克牌;车辆型号:SGM7165MTB;发动机号:AA271073;车身颜色:灰)车辆属被执行人叶东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叶东斌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LE15**的小型汽车(中文品牌:别克牌;车辆型号:SGM7165MTB;发动机号:AA271073;车身颜色:灰)车辆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冠中审 判 员  王冠平代理审判员  谢庆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珏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