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颜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颜兴华,佛山市南海罗村务庄司普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颜作文,佛山市南海罗村务庄华泰光源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执恢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村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文化街2号。被执行人颜兴华,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罗村务庄司普朗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工业区。被执行人颜作文,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罗村务庄华泰光源电器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务庄工业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3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颜兴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