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与孙日春、唐文江、孙文忠、陈蝶、孙珠生、梁桂华、孙珠金、彭桂莲、孙日南、叶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孙日春,唐文江,孙文忠,陈蝶,孙珠生,梁桂华,孙珠金,彭桂莲,孙日南,叶菜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海滨大道南43号金祥花园B栋101房。法定代表人陈祖文,行长。被告孙日春,男,汉族,住湛江麻章区。被告唐文江,女,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孙文忠,男,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陈蝶,女,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孙珠生,男,汉族,住湛江麻章区。被告梁桂华,女,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孙珠金,男,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彭桂莲,女,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孙日南,男,汉族,住湛江���麻章区。被告叶菜英,女,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被告孙日春、唐文江、孙文忠、陈蝶、孙珠生、梁桂华、孙珠金、彭桂莲、孙日南、叶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观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