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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香凤与张庆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凤,张庆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26号原告王香凤,女,1962年8月9日出生。被告张庆隆,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15层1501-1505,16层603、1605。组织机构代码:66157285-8法定代表人李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力臣,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现住该公司。原告王香凤与被告张庆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查金枝人民陪审员  张守合人民陪审员  郭立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