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李某,职员。被告:汪某,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余川镇大祝村七组27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840825591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肖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