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执字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肖丽与杨文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丽,杨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112-1号申请执行人肖丽,女,汉族,住塔城市。被执行人杨文新,女,汉族,住塔城市。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肖丽依据(2013)塔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文新给付补偿款50000元,2015年1月20日,经审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文新一直在驻村,同时表示还有房屋贷款未还清,只能每月还款1000元,每月能力一次性还清欠款。申请人肖丽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塔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文 江审判员 孙 志 宽审判员 吴 晓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哈丽夏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