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英嘉与上海巴士一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陈英嘉,女,193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周云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巴士一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委托代理人朱冬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嘉诉被告上海巴士一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英嘉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包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