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洪梅与张太国、高昌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995-1号原告李洪梅。被告张太国。被告高昌进。被告周泽红。被告罗同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梅诉被告张太国、高昌进、周泽红、罗同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太国、高昌进、周泽红、罗同益的银行存款812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现原告李洪梅以其所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解放社区五组(体育路2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李洪梅所有的位于宜都市陆城解放社区五组(体育路26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宜都房权证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胡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