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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雷艳萍、雷艳香等与滦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艳萍,雷艳香,雷艳珍,雷东林,滦县人民政府,付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艳萍,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艳香,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艳珍,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雷东林,农民。四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雷雨。四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袁欣欣,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滦县新城滦河西路003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春,县长。委托代理人刘丽明,该政府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付凤玲,退休工人。上诉人雷东林、雷艳香、雷艳萍、雷艳珍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4)滦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雷东林、雷艳香、雷艳萍、雷艳珍。审 判 长  宋美华审 判 员  田耐忠代理审判员  胡津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