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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金阳、林金点等与李木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木金,林金阳,林金点,林点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木金,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钟溪鹏,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阳,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点,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点美,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邱达芳,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李木金与被上诉人林金阳、林金点、林点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漳浦县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3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了审理本案。上诉人李木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溪鹏、被上诉人林金阳、林金点、林点美的委托代理人邱达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且遗漏判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浦县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37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叶小铭审 判 员  陈永泉代理审判员  谢旭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游雅君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