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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肖永树与伊春市宏达建筑公司、张百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树,伊春市宏达建筑公司,张百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238号原告肖永树,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伊春区机修街。被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显文,职务经理。被告张百峰,男,52岁,项目承包人,现住伊春区红升二区。原告肖永树诉被告伊春市宏达建筑公司、张百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张百峰的准确住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永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