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坤山与李海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山,李海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李坤山,农民。被告李海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山诉被告李海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坤山负担。审判员 张明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