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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翁松军与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松军,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26号原告:翁松军。委托代理人:王侃。被告: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松军与被告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松军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