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民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谭红梅与余中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红梅,余中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红梅,女,生于1975年5月24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农村居民,四川省武胜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中付,男,生于1973年5月18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农村居民,四川省武胜县人。上诉人谭红梅因与被上诉人余中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红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谭红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其上诉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红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谭红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任绪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茂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