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戚义兴宣告戚德友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义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53号申请人:戚义兴,男,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刘运宝,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戚义兴要求宣告戚德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戚德友,男,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鲁荣渔51853”号渔船船员。申请人戚义兴与戚德友系父子关系。2015年1月7日16时30分许,戚德友随“鲁荣渔51853”号渔船在出海作业期间失踪,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戚德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证明戚德友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寻找戚德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戚德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戚德友随“鲁荣渔51853”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期间,落水失踪。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出具证明戚德友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戚德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