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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某某,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申请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成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庆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