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孙长义、于立宝、赵秀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立宝,赵秀兰,孙长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1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于立宝,男,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一审被告):赵秀兰,女,1960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长义,男,1959年7月6日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孙长荣,女,1957年3月30日生,汉族,系通化市神龙药业退休工人,住通化市。上诉人于立宝、赵秀兰因与被上诉人孙长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于立宝、赵秀兰。审判长 朱济生审判员 王淑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锡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