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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行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陈碧鸿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陈碧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严瑞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碧鸿,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陈碧鸿的银行存款、房屋情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行字第14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