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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法民终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肖发等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姚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发,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代安,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荣,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上诉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海公司)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4)岳池民初字第4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四川华海公司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问题,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华海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华海公司称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任何合同,故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根据被告住所地亦可确定管辖法院。因本案原审被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虽在成都市金牛区,但尹代安、XX、黄晓荣住所地均在四川省岳池县境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现肖发选择向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四川华海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成审 判 员  宋川平代理审判员  陈 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竹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