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玲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90号罪犯张玲,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了(2012)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同刑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张玲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玲的刑期从2011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5月31日、8月31日、12月1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5月31日获专项嘉奖一次;2015年1月6日获嘉奖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玲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