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357号原告付某某,女,1980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地址:洮南市,被告常某某,男,37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同上本院在审理付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