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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357号原告付某某,女,1980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地址:洮南市,被告常某某,男,37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同上本院在审理付某某诉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洪波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