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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金初字第0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魏保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魏保亭,袁小玲,魏红宾,陈彦会,魏军亭,张玉环,魏满堂,张巧玲,张德乾,苗秀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金初字第033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责人贺江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保亭,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袁小玲,女,1965年8月31日生,汉族。被告魏红宾,男,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陈彦会,女,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被告魏军亭,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玉环,女,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被告魏满堂,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张巧玲,女,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被告张德乾,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苗秀娥,女,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葛支行)诉被告魏保亭、袁小玲、魏红宾、陈彦会、魏军亭、张玉环、魏满堂、张巧玲、张德乾、苗秀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农行长葛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魏保亭、袁小玲、魏红宾、陈彦会、魏军亭、张玉环、魏满堂、张巧玲、张德乾、苗秀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4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武燕子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