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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何成兵与宋业银、王玲、张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兵,宋业银,王玲,张本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005号原告:何成兵,男,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胡燕,无为县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业银,男,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被告:王玲,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本云,男,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原告何成兵诉被告宋业银、王玲、张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雪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两被告宋业银、王玲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岚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