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商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邹建与李家瑞、李传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李家瑞,李传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158号原告邹建。委托代理人陆振波、王兴浩,连云港市赣榆区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家瑞。被告李传夫(李传福)。原告邹建与被告李家瑞、李传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建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家瑞、李传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建撤回对被告李家瑞、李传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邹建负担。审 判 长 姜 莉审 判 员 高金祥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