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9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海清、刘绪锋与栾海岩、山东泗水海发物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清,刘绪锋,栾海岩,山东泗水海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92-593号原告赵海清。原告刘绪锋。被告栾海岩。被告山东泗水海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继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泗水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泗水县泗河办圣德路25幢8-9号楼。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92-59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栾海岩交纳两万元,并经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H×××××(鲁H×××××挂)牌肇事半挂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