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执恢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刘满池、申凤英等与秦子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满池,申凤英,耿秀连,刘文辉,刘静,刘敏,秦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恢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刘满池,无业。申请执行人申凤英,无业。申请执行人耿秀连,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刘文辉,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刘静,无业。申请执行人刘敏,无业。被执行人秦子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刘满池、凤英、耿秀连、刘文辉、刘静、刘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子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子宏于2015年5月28日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张民一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家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