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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张湾执恢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刘满池、申凤英等与秦子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满池,申凤英,耿秀连,刘文辉,刘静,刘敏,秦子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执恢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刘满池,无业。申请执行人申凤英,无业。申请执行人耿秀连,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刘文辉,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刘静,无业。申请执行人刘敏,无业。被执行人秦子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刘满池、凤英、耿秀连、刘文辉、刘静、刘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子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子宏于2015年5月28日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张民一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家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