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张庆金、张义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张庆金,张义升,张建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3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史洪春,行长。被告张庆金,昌乐县红河镇张家下坡村。被告张义升,昌乐县红河镇张家下坡村。被告张建昌,昌乐县红河镇张家下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被告张庆金、张义升、张建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葛明顺人民陪审员 贾聪远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文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