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秦某与赵某赡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赵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990号原告秦某,女,194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曾祥熙,重庆市铜梁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002993。被告赵某,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赵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审判员 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