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献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献县林利建筑器材经销处与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林利建筑器材经销处,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634号原告献县林利建筑器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投资人王龙龙,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瑞倩,系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振湘路008号。法定代表人王仁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侦贤,系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林利建筑器材经销处诉被告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林利建筑器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元,减半收取68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常玉炼审判员  郭智华代理审判���甄建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清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