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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东庆申请执行河南骏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庆,河南骏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庆,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执行人河南骏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东庆申请执行河南骏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骏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619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骏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长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