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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宋波与张龙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波,易铁华,张龙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宋波。被执行人易铁华。被执行人张龙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3717号、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7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易铁华、张龙标的存款、收入250323.5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250323.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