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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丰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丰某,女。委托代理人:徐某,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原告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议离婚,被告都不同意。2014年6月26日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请求。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担保向贾学奎借款2万元;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是2009年6、7月份经过原告嫂子的侄女介绍认识的,2011年10月底才领的结婚证,互相了解了,感情很好。结婚以后被告对原告很好,原告对被告也很好,从来没有吵过架。双方之间没有大的矛盾,能够和好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丰某与被告李某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双方婚后原告在西安居住生活,被告在某某县居住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到对方处探望并共同生活。在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好。2014年双方因为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6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做出了(2014)碑民初字第023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曾到某某县与原告协商沟通,要求与被告和好生活,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恳求原告回心转意,双方和好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登记档案、(2014)碑民初字第02338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存卷为据。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虽然自2014年后,因为家庭经济问题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对双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仍珍惜双方夫妻感情,恳切要求与原告和好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丰某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焦颖茹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