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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景志与被执行人关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54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关某某,女,1956年1月17日生,锡伯族,住义县,已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