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香荣、林金运与周香荣、林金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香荣,林金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香荣,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金运,农民。再审申请人周香荣因与被申请人林金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终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香荣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撤销。再审申请人周香荣之夫黄庆三的祖父黄清俭与被申请人林金运之夫黄金西的父亲黄清宣及黄全之父黄清德系同胞兄弟三人,共有南北长11.79米宅基地一处。1996年11月13日,在中间人黄庆喜、黄庆典、黄宜修、黄修身四人的参与下,将该宅基地分别分给了黄庆三、黄金西、黄金起三人各3.933米。黄金起分得的宅基地转让给了黄金西,黄金西分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南北长11.8米宅院相连。被申请人林金运的丈夫黄金西去世后,有上列四中间人和族人协商并经林金运长子、次子家人同意,再审申请人于2011年8月14日将被申请人50年代建造在已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宅基上的土坯墙及无房顶的过当墙根推平。林金运起诉,一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周香荣赔偿被申请人林金运财产损失14400元。周香荣不服,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判决驳回林金运起诉。林金运不服,上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林金运一审时提供的嘉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和一审法院委托山东博莱仕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作出(2014)济民终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林金运对涉案的四间南屋享有所有权”,判决周香荣赔偿林金运14400元。综上,周香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香荣虽然提供了分宅清单,但被申请人林金运对涉案的四间南屋享有所有权,申请人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四间南屋擅自拆除,侵犯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权。二审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周香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香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岳瑞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