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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俊、华秋莲、张伯胜诉被告方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华秋莲,张伯胜,方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39号原告陈俊原告华秋莲原告张伯胜被告方利本院在受理原告陈俊、华秋莲、张伯胜诉被告方利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陈俊、华秋莲、张伯胜在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