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俊、华秋莲、张伯胜诉被告方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华秋莲,张伯胜,方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39号原告陈俊原告华秋莲原告张伯胜被告方利本院在受理原告陈俊、华秋莲、张伯胜诉被告方利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陈俊、华秋莲、张伯胜在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