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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胡贤、陈红君与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贤,陈红君,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22号原告胡贤,女,汉族,1984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陈红君,男,汉族,1980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曾凤路2-1、2-2、2-5-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蒋思海,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贤、陈红君与被告重庆市金科星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