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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在伟与王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在伟,王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徐在伟。被告王业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在伟与被告王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徐在伟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山东省胶南市世纪花园(房产证号:房权证私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在伟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业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原告徐在伟名下的位于山东省胶南市世纪花园(房产证号:房权证私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代理审判员  关 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玉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