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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3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付淑红与张正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淑红,张正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淑红,女,1952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杨(付淑红之子),1972年11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莲,女,1952年6月26日出生。上诉人付淑红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6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淑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付淑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淑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九元,由张正莲负担五十四元(已交纳),由付淑红负担二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撤诉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付淑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慧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