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栋与潘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潘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张栋。被告潘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栋诉被告潘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栋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张栋负担。审判员 汪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