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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栋与潘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潘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张栋。被告潘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栋诉被告潘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栋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张栋负担。审判员  汪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