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二初字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义水与孔祥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水,孔祥利,杨改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91号原告王义水,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隆尧县人,住本村。被告孔祥利,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柏乡县。被告杨改革,女,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柏乡县人,住柏乡县。原告王义水与被告孔祥利、杨改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义水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