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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红亮与孟娜、孟少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亮,孟娜,孟少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业务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刘红亮,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娜,农民。被告:孟少辉,农民。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业务一部,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大街9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亮诉被告孟娜、孟少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业务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亮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红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