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银柳与黄志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柳,黄志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671号原告:王银柳,女,汉族,1989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顺根,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飞,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邹绍兴,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职工,住城关镇东街140号。原告王银柳与被告黄志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方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两人聚少离多,缺乏共同语言,未建立夫妻感情,也未生育共同子女,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相识后一见如故,彼此满意,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建立了良好的感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农历正月初七订婚,2011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至今未生育共同子女。从登记结婚到2013年底,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3年农历12月21日,被告弟弟结婚,原告回家参加婚礼,原、被告在一起生活,后原告因故离家出走。2014年春节,原告在娘家渡过,原、被告没有在一起团聚,夫妻关系产生隔阂。原、被告因感情不合自2013年农历12月开始分居生活。诉讼中,被告提出有夫妻共同债务95000元,其中2011年正月订婚时借刘深平20000元、借刘跃平20000元,2013年又向刘跃平借20000元准备去给被告看病,2011年为了结婚房子搞装修的时候借了黄虎40000元,后来还了25000元,现在还欠15000元,2014年在外面搞工程借了罗林根20000元,对于被告提出的债务,原告表示不知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2014)平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感情较好,后由于夫妻双方聚少离多,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发展。但是,原、被告之间并无根本性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夫妻双方同心同德、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银柳与被告黄志飞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邹方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浣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