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洪锋、陈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洪锋,陈莹,马秀娟,史洪月,史洪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595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军,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尹长安,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世杰,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史洪锋。被告:陈莹。被告:马秀娟。被告:史洪月。被告:史洪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洪锋、陈莹、马秀娟、史洪月、史洪全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史洪锋、陈莹、马秀娟、史洪月、史洪全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给被告送达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