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洪锋、陈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洪锋,陈莹,马秀娟,史洪月,史洪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595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军,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尹长安,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世杰,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史洪锋。被告:陈莹。被告:马秀娟。被告:史洪月。被告:史洪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洪锋、陈莹、马秀娟、史洪月、史洪全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史洪锋、陈莹、马秀娟、史洪月、史洪全无法正常送达,本院认为该案应暂时中止审理,待给被告送达后依法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