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卫平交通肇事罪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宁刑监字第2号郭为容:你因吴卫平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宁刑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确认原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量刑方面是正确的。现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你申诉称,郭力光的“重伤”不是本案交通事故单一原因引起,而是由“交通事故+喝酒加大出血量+二次摔下床摔伤”多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因此认定该“重伤”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进而认定吴卫平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吴卫平曾主动到司法机关处理纠纷,根本不存在逃逸行为;郭力光的死亡原因与本案交通事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存在死亡赔偿的问题。经查,2006年12月27日22时许,吴卫平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乘载郭力光从福安市溪柄镇三村往溪南村方向行驶,途经一转弯处,车辆侧翻,造成郭力光头部受伤致硬膜下血肿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郭力光的伤情属重伤。事故发生后,吴卫平未保护现场,未进行报警。经司法机关通知拒不到案,后公安机关在厦门将其抓获。郭力光受伤后,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致损害结果加剧并最终死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印证,可予认定。吴卫平的供述以及对在事故发生当时被害人受伤位置的辨认与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相印证,可以证实郭力光头部右侧受伤导致硬膜下血肿系交通事故所致,可排除其他原因造成。吴卫平承认公安机关曾通知,其知道是郭力光的事情,但未到案处理,其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思明显,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吴卫平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郭力光相应的经济损失,原一、二审根据郭力光的过错程度,已经减轻了吴卫平的民事责任,确定吴卫平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为适当。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不能成立,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