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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蔺军与林河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军,林河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440号原告蔺军。被告林河山。本院受理原告蔺军与被告林河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世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