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蔺军与林河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军,林河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440号原告蔺军。被告林河山。本院受理原告蔺军与被告林河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世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