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伟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88号罪犯王伟,曾用名王卫峰,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00073号刑事判决,以王伟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王伟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4个积极。另查明,罪犯王伟于2015年3月1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及缴费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伟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