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程灿烂与黄山市李氏纸品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灿烂,黄山市李氏纸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970号原告:程灿烂,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黄钟越,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李氏纸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法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灿烂诉被告黄山市李氏纸品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灿烂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山市李氏纸品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万元,施家家自愿以其所有的皖J××号汽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灿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黄山市李氏纸品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二、停止办理施家家所有皖J××号汽车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瑞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