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廖某某,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农村居民。被告彭某某,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春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德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