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贵春与刘学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1881号原告王某某,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刘某某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蕾蕾 来源:百度搜索“”